《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解读(1)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8-23浏览次数:1536


从今年起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2006年2月9日人事部向社会公布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应聘人员须符合6项条件
    《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应聘人员的条件做出明确界定,今后进事业单位必须具备6项条件。
    这6项条件是:(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公示招聘结果;(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公开招聘不搞考试“一刀切”
    《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事业单位招聘不搞考试“一刀切”,而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对于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