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8-18浏览次数:598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上岗制度,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教学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主讲教师资格条件
(一)主讲教师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新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或调入本校前不是高等学校教师的人员须参加岗前培训,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并按规定程序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主讲教师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能胜任课程教学工作。
(三)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能够讲授本科的相关课程。
(四)能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进行课堂教学,教学效果好。
(五)积极参加或正在参加课题研究,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六)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未取得我校主讲教师资格,不能承担本科课程的主讲任务。
三、主讲教师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湖北经济学院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并向人事处提交硕士(博士)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考核:
1.申请人试讲。由院(系、部)组织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听课,对试讲教师提出的明确的考核意见;
2.申请人至少写出拟主讲课程1/2以上的教案,交系(教研室)审查,并由系(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
3.具有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讲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课程可直接填写申请表格备案,免予试讲;
4.院(系、部)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考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人事处。
(三)学校成立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审核小组,负责审核主讲教师资格。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发文认定。
(四)主讲教师的认定和重新认定工作于每年6月进行。
四、主讲教师的管理
(一)主讲教师必须在所属教学单位注册。
(二)各教学单位要建立主讲教师档案,将教学考核结果及时存档。
(三)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书,在安排本科课程教学任务时,实行主讲教师聘任制。主讲教师名单由系(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提出,教学单位的院长(系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课程主讲教师一经批准,原则上不能随意变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学单位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四)主讲教师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对于无特殊原因不承担本科课程教学任务,或达不到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不能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
1.品性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的。
被撤销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主讲教师资格。
(六)教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下一学年度不得承担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待整改后重新申请认定主讲教师资格。
五、主讲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实施。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