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推荐评选2014年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7-07浏览次数:381

各院系部:

现将《教育部关于评选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教人[2014]2号,见附件2)转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推荐名额为“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1人。

 

二、评选推荐条件

参评“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必须同时具备“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条件。

 

全国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2.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

3.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敬业爱生,在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显著;

4.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条件:

1.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从事一线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工作得到学校、院(系)和学生的普遍好评,受到过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

2.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能较好地使用网络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不断丰富自身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知识储备,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3.能够按照《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要求不断提升自身工作能力和水平,出色完成《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提出的各项主要工作职责要求;在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建设和谐校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所带班级曾获校级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近5年有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评。

 

三、评选推荐程序和要求

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按照评选条件,由院系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对象,并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四、申报材料和时间要求

为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申请人务必于2014625日前将附件1-《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工作者审批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交至人事处师资科,院系填写表格内“从事德育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情况”部分,并在“所在单位意见”处签字盖章。

 

联系人:刘可

联系电话:(02781977201

电子邮箱:20889424@qq.com

 

附件:

1、upload/2014-06/201406241047351.doc

 

2、 教育部关于评选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在http://人事司“政策文件”栏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