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工作指引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24-03-13浏览次数:1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省直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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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大力实施科教兴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创造了有利于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和工作环境。为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促进相关制度实施,规范管理,推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一、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形式

(一)兼职创新创业。包括到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兼职创新和利用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两种类型。

(二)离岗创业。即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

(三)挂职合作创新。包括经单位选派,到企业挂职和参与项目合作两种类型。

二、单位和人员适用范围

(一)单位范围: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除外。(本文称为单位)

(二)人员范围:聘用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的工作人员(本文简称为科研人员)。

三、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前提条件

科研人员的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创新创业的条件。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前提条件为:

(一)兼职创新创业。必须履行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兼职创新应当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办企业应当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

(二)离岗创业。应当有与创业活动相关的科研项目和成果。

(三)挂职合作创新。符合单位关于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相关选派条件。

四、应当履行的手续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附件),明确意向、创新创业形式等内容。

(二)单位审核。单位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创新创业条件的,一般应予同意,且不应随意撤销或变更。其中兼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批。

(三)签订协议。单位自审核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与科研人员、兼职单位订立双方或三方协议书,约定起止时间、各方权利义务、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保密规定、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归属、违约责任以及发生争议处理等事项。创新创业活动涉及单位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科研成果的,协议书应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协议有关内容应及时在聘用合同中体现。

五、科研人员享有的权利

(一)兼职创新创业的科研人员

1.人事关系不变。在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

2.兼职取酬。兼职创新创业可以合法取得报酬,包括但不限于薪酬、企业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出资比例奖励等。兼职取酬收入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3.参加社会保险。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不受影响。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为兼职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可获取企业为兼职创新人员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提供的补贴。

4.创新创业业绩运用。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5.解聘自主权。对科研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6.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经与单位协商一致,可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7.科技成果赋权。享有单位赋予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二)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

1.保留人事关系。离岗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未盈利的可延长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6年。期间继续由单位保管人事档案,连续计算工龄,正常调整档案工资;在单位参加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不被单位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人事关系。

2.相关待遇。工资、医疗等待遇按本地、本单位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约定确定。

3.离岗取酬。离岗创业可以合法取得报酬,包括但不限于薪酬、企业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出资比例奖励等。

4.参加社会保险。由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承担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创业企业为离岗创业科研人员同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所需费用,由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协商确定。

5.创业业绩运用。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6.评优表彰。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符合相应条件的,给予表彰奖励。

7.返岗保障。离岗创业人员返回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

8.解聘自主权。离岗创业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及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9.科技成果赋权。享有单位赋予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三)挂职合作创新的科研人员

1.人事关系不变。与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2.岗位竞聘倾斜。合作期满返回原单位,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3.解聘自主权。科研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4.续签协议。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5.获取收益和奖励。按照与单位、企业的约定,获得报酬、奖励,参与相关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

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科研人员同时享有法律法规及单位明确的其他权利。

六、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行为约束(负面清单)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管理,按照聘用合同和协议约定开展工作,履行义务,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利用创新创业政策从事非创新创业活动,以伪造、虚构科研项目和成果等弄虚作假方式或以不实信息申请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损害或侵占单位合法权益,未经单位允许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新创业,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擅自披露、使用或转让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等。

(三)未按单位制度规定和协议约定履行职责,擅自变更协议主要内容,期满无正当理由不返回。

(四)通过交叉兼职等手段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

(五)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危害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七、对担任领导职务科研人员的规定

(一)关于兼职及取酬

担任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副职的科研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担任高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的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除上述情形外,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不能在企业兼职,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兼职按照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担任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获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获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企业谋取利益。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八、激励措施

(一)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并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可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获得70%99%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

(二)金融服务链支持。根据科研人员实际需求,相关部门组织金融机构与创新创业项目开展对接,实行人才创新创业发展基金与天使基金、风险基金、股权基金分类支持,采取“无偿+股权”等方式支持科研人员创业。

(三)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奖励,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作出突出贡献,从省级以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表彰奖励。科研人员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成果,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以及运用高新技术成果创办或领办企业,为产业发展转型升级作出重大贡献的,可参加“湖北省杰出人才奖”“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等评选,获得相应奖励或补助。

(五)项目经费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实行“以企业为主体、以项目为载体,团队带头人技术领衔、核心成员共同推进”的方式,实现“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在鄂转化等重要成果的,可申请参评科技创新团队、产业创新人才等项目支持,获得相应经费。

(六)“楚才卡”服务。科研人员符合“楚才卡”相关条件的,可在省政务服务网人才服务专区申领“楚才卡”,在全省按照有关政策获取科技、金融、税务、社保、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服务,享受高效、便捷的人才服务。

(七)成果转化对接服务。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加我省“专业人才智汇基层”活动,按照单位选派计划参与“院士专家企业行”“科技副总”“科技特派员”“博士后科技服务团”等专项活动。鼓励科研人员通过“智慧之光”等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平台,了解“双招双引”政策,参加专场对接、成果推介、政企洽谈、投融资等活动,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九、组织保障

(一)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相关部门积极指导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落实有关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跟踪服务,解决实际困难。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对待科研人员在创新创业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注重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

(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强化对科研人员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的领导和管理,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充分给予支持和鼓励,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奖惩措施,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

(三)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以各种形式参与创新创业活动。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简化审核流程,及时变更聘用合同,规范人事管理。同时,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

  

附件: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