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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重新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鄂社保函[2022]24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鄂社保函[2022]31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将按新标准执行,个人交纳部分学校将按新标准在工资中扣除,待我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审核工作完成后,将根据实际缴费情况对2014年10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个人代扣部分进行结算。
如有疑问,请咨询人事处劳资科汪老师,电话81973923,QQ327606956。
人事处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