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处所有印章必须由专人管理。
2、使用印章须经处领导批准。
3、以本处名义发文用印,印章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处领导签批的意见,在检查文件无误和文印质量合格后方可用印。
4、以本处室名义出具介绍信、证明或其他材料需用印的,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在核准处有关领导同意的意见后方可用印。涉及重要事项的,要报处长签字审批。不准在未填写的介绍信或空白纸上加盖印章。
5、印章管理人员对每次用印都必须严格登记。除文件外,用印人员应签字备查。
6、严禁擅自将公章交给他人代管,更不能将公章借给他人。
7、除特殊业务经处长同意需带印章外出,一般情况下不准将印章带出办公室。
8、违反印章管理制度造成的不良后果,一律由印章管理人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