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工作,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各类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
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指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党群组织的专职领导人员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领导岗位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岗位应严格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设定。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应按精于、高效的原则,科学设定。
第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一般应实行聘任制和聘用制,也可实行委任制。具体实行何种任用制度,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
委任制,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直接任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制度。实行委任制,一般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人员一般不实行委任制。
聘任制,是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领导职务实行契约管理的任用制度。聘任制不改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聘任关系可以通过合同、聘书或文件确定。
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制度,要大力推行聘任制,并积极试行聘用制。有关聘用制的问题,按国办发[2002]35号和鄂办发[2003]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空缺补充领导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届满重新确定领导人员,除实行委任制外,一般应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办法择优任用。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可以高聘和低聘,打破领导职务终身制,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所任职务及相应待遇任期内有效。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自觉实践“三个代表”思想;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能顾全大局,有全局意识;
(三)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艰苦创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品行端正,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勤政廉政,遵纪守法;
(五)具有与履行岗位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实际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
(七)具有岗位职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的资格条件:
(一)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应具备规定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省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三)各地各单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三章 聘任形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和内设机构管理人员主要采取下列聘任形式:
(一)竞争聘任;
(二)选举聘任;
(三)招考聘任;
(四)招标聘任。
第十二条 竞争聘任,指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内部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产生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内设机构的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竞争聘任范围:一般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副职和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行政正副职。
第十四条 竞争聘任的条件:事业单位内部人员竞聘本单位行政正副职的,一般应在下一级职务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竞聘本单位内设机构正职的,应在副职岗位工作满两年以上。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可在本部门所属范围内公开竞争,其竟聘条件参照本条款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选举聘任,指参照有关章程,采用民主选举的形式产生事业单位领导人选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人选。
选举聘任只适合于面向事业单位内部选任领导人员或在主管部门所属范围内选聘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 选举聘任可以先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也可进行直接竞选。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的,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实行差额竞选。
第十七条 实行选举聘任的,应制订选举聘任办法,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时,实到人数一般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实行无记名投票,现场计票,在得票超过应到人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确定拟聘人选,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八条 招考聘任,是指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内设机构管理人员。报考条件由干部任免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招考聘任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内设机构管理人员,应签订聘任与聘用统一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招标聘任,指通过投标招标办法聘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招标聘任范围:主要是具有开发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以科研(工程)项目为主的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负责人。
招标内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科研课题以及其它需要通过投标招标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招标聘任应科学拟定标的,并进行严格评估和论证,经专家和主管部门认定后,实施公开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聘任主要面向社会进行,并应签订以完成该项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聘任领导人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任免机关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工作应组织工作专班,由干部任免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或职工代表、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聘任工作方案、应聘人员资格审查、聘任工作的组织实施、提出拟聘人选等。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竞争聘任、招考聘任领导人员,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制定聘任工作方案;
(二)公布聘任职位;
(三)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笔试和面试;
(五)体检;
(六)民主推荐、考察;
(七)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或备案;
(八)向单位或社会公示拟任人选;
(九)办理聘任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布聘任职位时,应明确聘任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职期限、任期目标、工资待遇、聘任形式等。
第二十六条 面向单位内部聘任领导人员应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笔试和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
面向社会聘任的,应先进行笔试,根据笔试成绩,再进行面试,面试人选的比例一般按1:3确定。特殊专业技术管理岗位聘用领导人员也可采取专家评审的办法确定拟聘人选。
第二十八条 经过笔试、面试后确定的拟聘人选,由干部任免机关组织考察。
考察的内容,包括拟聘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着重考察其工作实绩。
第二十九条 选举聘任的程序按有关选举规定执行;招标聘任的程序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拟聘任领导人选,都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七至十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聘任手续。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拟聘人选经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分别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正职直接聘任;事业单位的行政副职由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聘任。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正副职,由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聘任。
第五章 任用期限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无论实行委任还是实行聘任,都应实行任期制。其职务和待遇只在任期内有效。需要连任的,应重新委任或聘任。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和内设机构管理人员,实行委任、竞争聘任、招考聘任和选举聘任的,其职务和岗位任期一般为3至5年;实行招标聘任的,按标的规定的年限执行,但其任期不得超过5年。
事业单位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专职负责人的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行竞争聘任、招考聘任和选举聘任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在聘任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办理手续。签订聘任合同的,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实行招标聘任的,应严格按合同管理,在任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岗位。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务(岗位)变化后,待遇应相应变化。其退休时退休生活费的核定,按鄂办发[2003)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任期目标考核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都应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任期目标的考核结果与奖惩、续聘挂钩。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岗位特点,采取定性与定量的办法,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责任目标和任期责任目标,并规定与之相应的年度和任期考核细化指标。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应进行严格考核。目标考核分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届末考核三种形式。
第三十八条 党委、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其行政领导人员和内设机构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届中、届末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 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届中、届末考核,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考核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等次作为届中考核和届末考核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上级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党组织或行政领导应与被考核人进行诫勉谈话,也可根据聘任约定或有关规定中止其聘任(聘用)合同,或重新聘任(聘用)到本单位其它合适岗位。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届末考核,按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考察的程序进行。重点考察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和廉政等情况。届末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可参加新一届竞聘或进行重新委任;届末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再参与新一届竞聘或不再委任。
第七章 解聘、辞聘
第四十一条 解聘,指被聘任人员在其任期内因本人或组织的原因,由聘任主管部门解除其所聘职务。
第四十二条 被聘人员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聘:
(一)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完不成目标任务或因个人失职使工作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
(二)因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严重影响单位工作经教育不改的;
(三)有违纪违规问题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五)因工作调动、职务晋升、到龄退休的;
(六)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或因其他原因应予解聘的。
第四十三条 辞聘,指被聘人员自行提出辞去聘任职务。
第四十四条 被聘人员提出辞聘的,应书面申请,陈述辞聘理由。聘用单位在接到被聘人员书面申请60日内作出是否接受辞聘的决定,经批准后办理辞聘手续,未办理辞聘手续前仍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聘用单位愈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聘。
第四十五条 解聘、辞聘人员与事业单位签有聘任合同的,应解除聘任合同;有聘书的,应收回聘书;签有聘用合同的,应同时解除骋用合同,其聘用合同的解除按国办发[2001]35号文件和我省有关聘用合同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因解聘、辞聘解除聘任关系的中止和解除,不涉及其与卒业单位的人事关系的,其与事业单位人事关系随之解除。
第四十七条 解聘和辞聘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八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行政正职任期内职务晋升、调动、退休和任期届满或囚其他原画解聘、辞聘离任,都应进行高任经济责任审计。
事业单位行政正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审计任期内的财务管理、资全使用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四十九条 因职务晋升、调动、退休、解聘、辞聘的,应在办理离任手续前进行审计;因任期届满的,应在其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进行审计。
第五十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主营部门组织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知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重新聘任或委任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市、州、直管市、林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