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确保教学质量,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进一步规范外聘教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用条件
1、各院(系)应从本部门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在专任教师紧缺、教学任务难以落实的情况下,方可外聘教师。
2、受聘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工作态度认真,教学效果好。
3、受聘教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对于经验丰富的实践课教师,学历和职称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4、受聘教师所从事的教学研究工作应与其担任的教学任务相一致。
二、聘用程序
1、各院(系)在每学期末将下学期外聘教师名单确定后报教务处审核,并附《湖北经济学院外聘教师登记表》和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原件由院系审核后退回)。
2、教务处签署审核意见后送人事处。
3、人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学校与经批准同意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协议。
三、外聘教师的管理
1、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院(系)具体负责。
2、各院(系)要依据《湖北经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外聘教师的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外聘教师视情节轻重报教务处处理直至解聘。
3、各院(系)要加强对外聘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定教学工作量、结算酬金及续聘的直接依据。
4、外聘教师的酬金由人事处按照协议约定于学期末统一审核发放。
5、对未经学校同意、院(系)自行聘用教师的,学校不负责发放酬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人事处 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