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国(境)研修资助费用的解释说明

时间:2015-03-19浏览:1825

 

根据《湖北经济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477号),特作出以下说明:

一、国家公派并由国家全额资助的学校教师(简称国家项目),学校不再报销或资助其他费用。

二、国家公派并由国家、地方政府与学校共同资助的学校教师(简称地方项目),学校不再报销或资助其他费用。

三、国家公派并由国家定额资助的学校教师(简称青年项目),学校按照省教育厅定额标准给予100%的配套资助,资助形式为回校以后考核合格之后一次性发放,可以报销国际往返交通费用一次,不再报销其他费用。

四、学校公派教师,出国(境)期间,学校按照每月800美元的标准资助,国(境)外学校免住宿费用或提供资金资助的,学校按照每月400美元的标准资助,学校予以现金资助以后,可以报销国际往返交通费用一次,不再报销其他费用。

五、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项目,如进修学校或科研单位有Bench Fee(板凳费)的,学校可以报销该费用。

六、经学校批准,由院系派出研修的教师,所有经费自筹。

七、停薪留职自费出国(境)研修的教师,所有经费自筹。

八、根据《湖北经济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护照、签证、出国登记、国内一次往返陆路旅费等费用由所在院系承担,办理加急手续和因签证产生的住宿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九、出国项目包含其他公务产生的需要报销或资助的内容,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人事处在出国研修申请表上约定并审批的内容为准。

十、教师出国(境)期间每个月课时减免数量为全年额定课时量按12个月平均所得数量。

 

 

 

附件:

青年项目出国费用资助审批表

学校公派出国费用资助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