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

时间:2006-06-07浏览:1097

  为了合理地管理和使用教职工福利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福利费的来源
  按照国家规定,学校每年按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福利费。
  二、福利费的管理
  福利费专款专用,由人事处统一掌管,不得挪作别用。福利费的管理与使用由人事处年初拟定全校年度福利费开支计划,报院领导批准后按计划开支,年终和财务处核对开支情况,结余累计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福利费的享受对象
  福利费享受对象为学校正式在编在册职工(含合同制职工)。
  四、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教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生活困难和其他特别困难补助,其列支范围及标准为:
  (一)职工及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在职教职工生活确有困难,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每年依据困难程度一次性补助100-300元;对少数生活特别困难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可酌情提高一次性补助金额。
  (二)慰问患病住院教职工开支。职工患病住院一般由院人事处、工会统一组织探望,慰问品标准不超过60元/人,重病不超过100元/人。
  (三)职工家属死亡慰问金补助。在职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由所在单位核准后报人事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
  (四)死亡职工家属慰问金。教职工死亡,一次性发给其家属慰问金300元;家庭特别困难的发给其家属慰问金500元。
  (五)女职工独生子女生育慰问费。我院女职工生育子女,由工会、人事处组织探望,慰问品标准为50元/人。
  (六)职工退休纪念品。教职工退休,学校赠送纪念品一份,按每人100-150元标准掌握。
  (七)教职工子女教育经费补助。教职工子女就读小学、初中,由工会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每学年分别报销教育经费80元、100元。
  (八)职工公共福利和其他特殊困难补助。由工会、人事处提出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九)节日慰问费。学校根据情况,由人事处提出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